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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110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4-06-06 浏览量:507

【鸟巢讲堂】第110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110期如期进行,学习内容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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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学习的内容主要是《通用合同条件》第11条,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的规定。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归属于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两种责任从根本上来看属于“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这一核心合同义务在设计、采购、施工完毕经验收后的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延伸。

  在开始学习前,我们应先区分质量缺陷责任与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两对概念。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起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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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本期学习的具体内容,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将继续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学习,欢迎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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