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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190期:建设法律新规下的甲方指定分包及建工优先权实务分析

发布时间:2026-06-09 浏览量:235

【鸟巢讲堂】第190期:建设法律新规下的甲方指定分包及建工优先权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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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4日下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建筑团队进行第190期专题培训学习。本期学习由团队副主任张爱峰律师牵头组织,学习“建设法律新规带来的新挑战”交流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甲指分包问题”和“建工领域几个重要问题的国内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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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甲指分包问题:1、甲指分包,指甲方指定分包,在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施工分包商、指定材料供应商、指定劳务分包商均被认为是“指定分包”。在法律层面,我国并未对甲指分包做出定义,仅对甲指供材(设备)做了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仅针对甲指分包专业工程,不包括甲指供材、甲指分包劳务;在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层面,规定不准指定分包;最高法院裁判观点——甲指分包合同,除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外,均应认定有效。(参考:(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2、支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支解发包与甲指分包在合同主体上、合同效力上、工程质量上均有区别。3、甲指劳务分包与甲指工程分包区分标准在不同的工程中有所不同,在2024年内交通部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人工+主材=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在2019年住建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人工+主材+大型设备=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

  对于建设工程国内的几个重要问题(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1、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实践问题。在固定总价合同下,因涉及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工程超出约定的施工范围,超过约定承包范围的部分的计价可参照合同签订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超出部分工程价款;未完工即不再履行合同,已施工部分的计价可以参照合同签订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及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的价款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股东价款确定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2、对于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实践问题。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应当有资质要求,缺乏相应资质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对于劳务分包合同、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称重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承包人未取得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固定总价合同中,如遇到情势变更,可以对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工程价款的调整。3、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践问题。承包人不能就停窝工损失等索赔项目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应从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最后期限以及变更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中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该方案适用场景过窄,建议增加。

  下期鸟巢团队将继续学习“建设法律新规带来的新挑战”交流会中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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