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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讲堂】第46期:细解《民法典》合同编重点

发布时间:2024-10-12 浏览量:2048

【企业合规讲堂】第46期:细解《民法典》合同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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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讲堂第46期如期进行,本期讲座由企业合规法律部主任卢娉律师带领大家学习《民法典》合同编重点内容。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卢娉律师为我们细致解读了《民法典》合同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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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讲堂主要聚焦以下核心内容,进行研讨和学习:

  01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1、具备当事人、标的、数量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如何判断合同主要条款,长期以来存在争议。我国《民法典》第470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该条使用了“一般包括”而未使用“必须包括”的用语,表明上述条款只是为当事人订约提供指引,并不是每一个合同所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

  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将合同主要条款规定为当事人、标的、数量。这一规定也受到了批评,该规定是以买卖合同为原型,无法适用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情形。

  《合同编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规定合同主要条款时,相对比较软化,即规定在当事人约定了当事人、标的、数量时,一般应当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条款另有约定。此处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法律关于要式合同、实践合同等的规定;二是特别法对合同成立条件的特别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条款另有约定,例如,当事人规定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成立时,在未办理公证的情形下,合同即无法成立。当事人也可以特别约定合同的成立条件。

  3,如果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首先应当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一般认为,在两种情形下,缺乏价格条款,无法认定合同已经成立。一是无法确定市场价格。二是既没有市价或者难以确定市价,又没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在这两种情况下,价格条款无法确定,如果当事人事后无法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则将导致合同不成立。

  4、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合同在成立以后,才能进行效力判断,成立是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02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合同编解释》第5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49条和第150条分别规定了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情形,这两种情形下的构成要件不同。《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民法典》第150条的规定,因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胁迫,受胁迫方因此所订立的合同。

  2、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

  关于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的“各方”是否包括第三人?依据《合同编解释》第5条规定,第三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仍然属于任意性规定。

  该规则特别适用于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机构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会计师责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形下需要根据第三人过错的大小认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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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规讲堂】下期预告:

  下周三下午,我们将继续学习合规法律知识。诚挚邀请您莅临指导,共同探讨和学习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期待与您一起交流、学习、成长!

  企业合规部联系电话:1372161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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