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讲堂】第129期如期进行,由鸟巢建筑团队副主任夏江初组织全体成员学习广东定额站发布的计价争议复函,本期共讨论学习5个争议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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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31、关于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材料二次搬运费是否计取。
定额站认为,根据《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格“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采用施工图预算下浮15%加1.5%风险包干的原则,施工图预算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施工图预算按开工日(指《PPP合同》项下定义的开工日)时执行的国家、广东省以及珠海市发布的最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配套文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标准和取费文件。”,本项目施工图预算是采用定额为依据组价成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因施工环境和场地的限制汽车不能直接运到现场,必须再次运输发生装运卸工作,符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D.1.7其他工程说明1.7.2条规定,可以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各施工点材料二次运输费用。但当实际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履行合同关于“承包人承担实际施工方案与预算施工组织设计变化引起的成本增(减)的风险”的约定,结算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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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32、关于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工程(北环路-规划二路)计价争议的复函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锚杆支护套用何种专业定额。
定额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条“变更(增加部分)工程在投标书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可套用相应定额确定单价”,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本项目包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桥涵工程等均属于市政工程,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该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而且综合考虑了社会平均水平,定额以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因此,本工程的锚杆项目计价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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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33、关于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工期能否根据定额工期进行调整。
定额站认为,判断招标时拟定的合同工期(以下简称合同工期)是否合理,双方应依据招标时的相关资料按照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相关规定计算施工标准工期,与合同工期对比后,再依据不同的对比结果选择处理方法:1.如合同压缩工期在施工标准工期的20%以内,或者合同工期虽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通过论证是可行的,并且已要求投标人考虑赶工措施费用,则工期应按合同约定计算。2.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未通过论证可行的,则发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招标工期的合理性,或证明自身没有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可能导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实可行的工期目标从而让投标人未能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故发包人应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承担责任;同时,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未对工期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未能尽到一个作为有经验承包商的应有之责。因此,建议发承包结合双方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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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34、关于平沙镇美平东西路路面改造及美化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可调差材料范围。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约定的调差材料为“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管材、石材、沥青等主要材料”,并未明确沥青混凝土属于材料价格调差范围,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主要用于沥青加铺,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材料价格调差条款的“主要材料”定义,应属于材料价格调差范围。
定额站认为,混凝土是指以胶凝材料、粗细骨料、水及其他材料为原料,按适当比例配制而成的混合物,再经硬化形成的复合材料,按胶凝材料分为无机胶凝材料混凝土(如水泥混凝土等)和有机胶结料混凝土(如沥青混凝土等)。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工程沥青混凝土用量占总商品混凝土用量的57.3%,占比较大,属于影响该工程造价的主要材料。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本工程如采用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则列入“商品混凝土”,可根据招标文件17.14款的约定进行价差调整。如由承包人按配比进行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的现场配制,则对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料中的沥青、砂、碎石等原材料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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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35、关于韶关市工业西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本复函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材料单价如何确定。
定额站认为,鉴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没用适用的主桥钢桁架制安的定额子目,主桥钢桁架可借用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配套使用的《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7)》(2017年8月1日执行)中的厂(库)房钢结构相应的钢桁架安装、拼装相应项目进行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关于主要材料钢桁架的价格确定,由于实际采用了工厂预制及预拼装、工地现场进行拼接及起吊安装的施工方法,且原合同并没有约定成品主材价格的确定方法,建议发、承包双方在参考承包人实际发生的主桥钢桁架制安、运输合同的基础上,结合补充条款第六条第6.2款的原意,协商确定预制钢构件的成品价格。
以上为本期学习的具体内容,下周同一时间,我们将学习《广东定额站计价争议复函》,欢迎莅临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