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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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团队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务水平,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1月18日下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围绕《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案例及适用指引》展开专题学习,以探望权案例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就抚养义务、探望权行使等关键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交流。
PART.01
案例引入:
祖辈探望权案例引发深思

本次学习由付艳静律师主讲。她以“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典型案例,逐步解析案件事实与裁判逻辑。案件中,贺某长期抚养外孙明某某,却在孩子随父亲生活后遭遇探望阻碍。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支持了贺某的探望请求。该判决引发了团队成员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
PART.02
深度研讨一:
明晰祖辈抚养义务的法定界限

学习过程中,团队成员结合PPT课件内容,就婚姻家事案件中情感与法律交织的复杂特性展开讨论。大家认识到,此类案件不宜简单套用法条,而应综合考量家庭关系、当事人实际及未成年人成长需求。在探讨“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义务”时,团队明确了其承担抚养义务的三项法定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同时,团队厘清了“父母外出打工”与“无力抚养”之间的法律界限,指出仅因父母外出打工不能视为“无力抚养”,父母仍应承担法定抚养责任,从而避免出现留守儿童抚养责任的法律真空。
PART3
深度研讨二:
探讨探望权行使与中止的核心原则

围绕探望权的行使与中止,团队成员重点探讨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实践应用。大家一致认为,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司法实践中应尊重子女意愿,平衡探望便利与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关系。此外,针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一探望中止情形,团队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归纳出如吸烟、酗酒、教唆不良行为等具体事由,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明确参考。
PART4
成果总结:
厘清法律难点,形成裁判观点

结合民法典关于抚养义务、探望权的相关规定,婚家团队成员们就“探望权主体是否应突破父母限制”“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义务的构成条件”等问题,联系婚家案件代理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实践,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通过研讨,团队成员们明晰了所探讨的典型婚家案件的“法律适用指引”,其中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条件,探望权是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探望的中止。
针对研讨的典型案例,团队成员们形成的“类案裁判观点”,比如,父母均在外打工,是否属于“无力抚养”?答案是:现实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帮衬照顾孙辈的情况普遍存在,尤其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但仅“父母外出打工”不能构成“无力抚养”,此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照顾属于道义和亲情支持范畴,不触发法定抚养义务,父母不得以此为由推卸抚养、教育及保护责任。
PART5
展望未来:
深化专业学习,传递法律温度

“此次专题学习,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深化理解,更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炼。”大进律所婚家团队负责人说,本次集体研讨与学习,进一步厘清了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法律难点,提升了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未来,团队将持续推进专业学习,不断更新知识体系,以更专业、更温暖的法律服务化解家庭矛盾,守护家庭和谐,为社会家庭稳定贡献律师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