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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184期 工程款发票、工程垫资、工程款利息及以房抵债

发布时间:2026-03-10 浏览量:349

【鸟巢讲堂】第184期 工程款发票、工程垫资、工程款利息及以房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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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5日下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建筑团队进行第184期专题培训学习。本期学习由团队副主任夏江初律师牵头组织,学习内容涉及工程款发票、工程垫资、工程款利息及以房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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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关于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但不属于主要合同义务。发包人不得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即使合同中约定“先票后款”,该约定亦不构成有效抗辩,发包人欠付款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关于工程垫资。非政府投资项目允许垫资,政府项目则明令禁止。垫资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超过同期LPR;无约定则不支持利息。若未明确约定为垫资,按工程欠款处理。

  第三、关于工程款利息。利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付款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不明时,以工程交付日、提交结算文件日或起诉日为准。利率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同期LPR计算。施工合同无效时,仍可参照有效规则处理利息问题。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约定待承包人递交结算资料、发包方审核完毕后付款而未明确具体期限的,应视为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应依照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处理。

  第四、以房抵工程款。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取决于签订时点:结算后达成一般有效;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可能因违反流押规定无效。协议性质(实践或诺成)及是否构成新债清偿影响履行方式。承包人可通过以房抵债实现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权利冲突与执行风险。

  本期围绕以上内容展开有效学习,除以上内容还,还学习了2025年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以房抵债”专题报告,较为系统学习以房抵债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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