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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讲堂】第185期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发布时间:2026-03-20 浏览量:436

【鸟巢讲堂】第185期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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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19日下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鸟巢建筑团队进行第185期专题培训学习。本期学习由团队副主任夏江初律师牵头组织,学习内容为《民商事审判实务》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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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关乎国计民生,牵系子孙后代。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不仅是行业的根本遵循,更是每一位建设参与者不可逾越的底线。我们主要学习梳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中不可或缺的五方主体。

  一、发包人:工程质量的“第一把关人”

  发包人作为项目的发起者和最终受益者,其责任贯穿始终。一是严把准入关,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支解发包,从源头上杜绝隐患。二是严守程序关,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标准、降低质量。三是严控验收关,必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得交付使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的“蓝图奠基者”

  勘察是工程建设的“探路者”,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勘察单位必须确保地质、水文等成果真实、准确,为后续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依据。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不得超越资质承揽业务,更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勘察、设计质量直接决定工程品质,任何疏忽都可能埋下安全隐患。

  三、承包人:工程质量的“直接执行者”

  施工环节是工程质量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承包人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或出借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合格一律不得使用。尤其要严格落实工序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通知发包人和监督机构。因施工原因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修理或改建,直至符合标准。

  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的“独立监督者”

  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是发包人委托的“质量卫士”。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材料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以确保监督的客观公正。监理人员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驻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过程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不得使用、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若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非一方之力,需四方合力。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方能铸就百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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